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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厦门发布供应链企业白名单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04-28     浏览次数:103    

近年来,厦门持续加力主体供应链发展。近日,厦门市商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厦门市供应链企业白名单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目标任务是,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提升供应链服务能力以及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升核心竞争力行动方案(2022-2026年)》精神,切实做好供应链主体倍增工作,推动形成“白名单企业-市级试点企业-全国示范企业”梯次培育的企业成长路径

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交通局、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的入库和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广泛动员、便捷高效、严控质量、动态管理、共享共赢的原则。

明确企业分类标准将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分为农业农产品类、工业制造类、商贸服务类三大类,商贸服务类分为批发零售企业、现代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三个子类。明确纳入白名单的供应链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并对可直接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做规定说明。供应链企业通过“免申即享”平台申请入选白名单,市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应对拟入库名单进行会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公布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白名单企业可获得政府相关政策支持、推优评先资格以及资源保障等便利化服务。市商务局可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白名单企业要积极探索创新,强化供应链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推动提升厦门供应链发展水平。

全文如下:

厦门市商务局等5单位

关于印发《厦门市供应链企业白名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供应链创新发展,提升我市供应链服务能力以及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升核心竞争力行动方案(2022-2026年)》,切实做好供应链主体倍增工作,推动形成“白名单企业-市级试点企业-全国示范企业”梯次培育的企业成长路径,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供应链企业白名单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供应链企业白名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高标准、高质量、高智能建设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根据《厦门市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升核心竞争力行动方案(2022-2026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的筛选、管理及便利化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商务局牵头供应链企业白名单管理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交通局、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开展。

  第四条 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的筛选和管理服务工作应坚持广泛动员、便捷高效、严控质量、动态管理、共享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 供应链白名单企业按以下类别分类:

  1.农业农产品类。主要包括农、林、牧、渔种(养)植(殖)及相关专业、辅助性活动企业,农副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2.工业制造类。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企业。

  3.商贸服务类。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企业。分为以下三个子类:

  (1)批发零售企业。主要指在流通环节中从事批发和零售活动的企业,包括进出口贸易、交易市场(平台)、经销代理、有店铺零售、无店铺零售等企业。

  (2)现代物流企业。主要指从事物流相关活动的企业,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企业。

  (3)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主要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资金融通、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管理服务企业。

  第六条 纳入白名单的供应链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企业法人;

  2.近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且负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3.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入选前一年年度经营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农业农产品类企业产值超过0.2亿元。

  (2)工业制造类企业工业产值超过5亿元。

  (3)商贸服务类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或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现代物流企业物流服务收入超过1.6亿元;

  成长性良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年度经营业绩标准。

  第七条 具有一定供应链相关业务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纳入白名单:

  1.上市企业;

  2.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3.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

  4.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

  5.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

  7.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

  8.国家、省、市评选认定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企业。

  第八条 筛选免申。白名单企业原则上每年4月份组织筛选,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在免申即享平台开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使用i厦门法人账号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http://xt.gxj.xm.gov.cn/),进入“免申即享”,或者直接登录厦门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兑现平台(https://msjx.xmdanao.com),根据系统提示信息进行操作。

  第九条 征求意见。市商务局汇总免申即享平台数据后,将拟确定的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部门会审。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白名单进行会审。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将会审通过的白名单企业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由市商务局组织核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公布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一般在6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白名单企业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措施:

  1.按规定享受相关部门政策支持。

  2.支持申报国家、省、市有关试点、示范或其他称号。

  3.推荐加入厦门市现代供应链联合会。

  4.纳入政府相关部门重点服务对象,提供专人跟踪服务。

  5.加强企业在资金、人才、用地、用水、用气、用电等方面需求的协调保障。

  第十三条 供应链白名单企业2年内无需再次确认。期满后由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审确认是否再次纳入。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可根据需要,牵头对白名单企业的筛选条件、遴选范围、筛选流程进行调整优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便利化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 白名单企业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在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强化供应链管理,发展先进供应链管理技术,实现企业供应链精准化、高效率、高价值发展。

  支持白名单企业围绕供应链发展工作积极探索,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及时梳理总结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广。白名单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提出建议意见,推动提升厦门供应链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链企业,经核实后移出白名单,并予以公布:

  1.报送材料、数据弄虚作假。

  2.企业被停业整顿或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3.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4.在白名单有效期内被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存在前款所列情形被移出白名单的供应链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再重新纳入白名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